在建筑物进线处和其它防雷区界面处的[敏感词]电涌电压,即电源防雷器的[敏感词]箝压加上其两端引 线的感应电压应与所属系统的基本绝缘水平和设备允许的[敏感词]电涌电压协调一致。为使[敏感词]电涌电 压足够低,其两端的引线应做到最短。在不同界面上的各电源防雷器还应与其相应的能量承受能力 相一致。
GB 50057-94(2000 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标准的表 6.4.4 同 GB 50343-2004《建筑物电 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标准的表 5.4.1-1 是一样的,后者引用前者,表中的数据都来自于 IEC 标准。可见二者在对电源防雷器的选择和保护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依据线路中设备所能承受的冲 击过电压值来进行选择。IEC 标准将由电网供电的电气设备按其耐雷电脉冲过电压水平划分为四级, 以便合理地确定不同的防护措施。雷电脉冲过电压可随雷电传导方向衰减,但调查表明这种衰减并 不明显,更合理和实用的确定过电压水平的方法是概率统计法。
然而,虽然两标准在对 电源防雷器 标称放电电流 In 值的选择上都留有一定的“裕度”,并选择了相同 的依据,但是却存在有很大的分歧。主要分歧在于 GB 50057 标准考虑的出发点是“考虑到雷电流 分配到电源系统的最恶劣环境下,后级线路残余感应电压为前级 电源防雷器 残压的两倍的情况下,后级线 路残余感应电压应小于被保护设备耐压水平的 80%。”而 GB 50343 标准建议“从安全和可靠性的角 度考虑,应在计算值的基础上增大后级 电源防雷器 耐雷电冲击电流的裕度”并且给出了“系数为 5 倍”的参数。因此在其标准的表 5.4.1-2 中建议“第二级 电源防雷器 的标称放电电流 In 值为 8/20μs 波形下
40kA,第三级 电源防雷器 的标称放电电流 In 值为 8/20μs 波形下 20kA。”而我们参看 GB 50057 第 6.4.8 条和第 6.4.9 条的要求的话其对标标称放电电流的要求要小得多,仅仅不小于 8/20μs 波形,3kA或5kA。为什么两部标准的分歧会如此之大呢?究竟哪一个更合理一些呢?GB 50343 标准建议的 5 倍的安全裕度系数是否合理呢?这有待于行业内的浪涌保护器厂家专家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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